更新时间:2018-06-13 08:17作者:李天扬老师
六、核查
各招生学校在录取前和录取后(含初中学习阶段)要认真做好核查学生报名信息的工作,特别是核查学生和学生父母户口、实际住址的工作,确保学生报名信息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实际住址等违反招生纪律的学生,要及时上报市招生考试院,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将学生弄虚作假、虚报实际住址等违反招生纪律的不良行为记入学生的个人诚信档案。
(二)在招生工作期间,由招生学校将违反招生纪律的学生的档案退回市招生考试院,市招生考试院根据各初中学校生源情况进行再分配。
(三)违反招生纪律的学生,参加中考不能作为定向生被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
七、入学
8月下旬,各招生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学生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携带录取通知书及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八、招生学校
北海市直属学校初中招生的学校有:北海市第一中学、北海市第三中学、北海市第五中学、北海市第六中学、北海市第八中学、北海市第九中学、北海市实验学校、北海市第二实验学校、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其中北海市第二实验学校、北京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试行学区制招生,报名和招生办法详见学校招生简章。
九、招生纪律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招生”,严格执行“三公开”规定,即:“小学公开学生的户籍住址和实际住址情况,招生部门公开招生计划和分配方案,初中招生学校公开核查结果”,切实做到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有关学校要加强招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初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十、附则
(一)借读生在初中毕业时,参加中考不能作为定向生被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
(二)视报名情况,安排补报名时间,具体见临时公告。
十一、本简章解释权属北海市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