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08:17作者:三水老师
1.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户口簿。
2.在海城区小学就读的学生本人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学校出具的应届毕(结)业证明;非在海城区小学就读的应届毕(结)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出具原就读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入学就读缺乏监护条件,须到法定监护人工作所在地学校就读的证明以及《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个人基本信息表》(简称个人学籍信息表)。
3.市辖区外的学生法定监护人在招生服务范围内由辖区公安(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4.市辖区内的学生法定监护人在招生服务范围内的居住证明,如下列三项材料之一:
(1)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2)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以及购房完税票据
(3)租房合同及出租房屋完税票据;
5.学生法定监护人在招生服务范围内经商或办企业、务工证明。如下列二项材料之一:
(1)法定监护人经商或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法定监护人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出具的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报名时,学生和法定监护人须如实填写《2016年北海市直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报名表》的有关内容,交由信息录入员录入学生报名信息和采集电子照片。报名信息录入后必须打印给学生本人核实签字确认并签署《关于学生本人、法定监护人诚信填报其户口住址和实际住址的确认书》。
五、分配
分配工作由市招生考试院实施一级管理,实行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市直属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内的海城区常住户口应届小学毕业生,按学生和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认定其他监护人的户口住址与房屋所有权证住址及实际住址一致原则,相对就近分配入学,要求学生做到三个一致:“人户一致,学生和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认定其他监护人住址一致,户籍与实际住址一致”。如果人、户、住不一致,则以父母实际住址为依据分配入学。未能提供父母实际住址证明的学生,根据各校生源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分配时先安排招生服务范围内的海城区常住户口应届小学毕业生,然后根据招生学校生源情况安排符合报名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生)。
对逾期报名者,由市招生考试院根据分配后各招生学校生源情况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