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7:48作者:王华老师
当事人:左* 性 别:男 民 族:汉 族
住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景怡东苑三组团3-1号楼1层13号
身份证号码:408811995070*****
联系电话:1507198****
户籍地址:湖北省钟祥市洋梓镇汪李村6组27号
案由与违法事实:
2018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贵阳观山湖忆景生鲜食品店日常检查时,在该店的食品经营区域货架上发现已过期的食品“胖哥天生有范槟榔”9包。经请示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将该9包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第2018-01-0307号),并下达了行政强制决定书(观市监行强字[2018]第01-0307号),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调查通知书。 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于2018年3月7日立案调查处理,该案已于2018年3月13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贵阳云岩淼淼槟榔批发部购进10包“胖哥天生有范槟榔”,每包单价8元,在该食品还在保质期内时卖出了一包,剩下九包尚未卖出,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72元。该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保质期为60天,直至被我局查获时已过期17天。该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2018年3月7日对贵阳观山湖忆景生鲜食品店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18年3月7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下达的实施强制决定书一份,以及扣押的财务清单一份;证明该单位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3、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营业资格。
4、该单位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单位履行索证索票的行为,证明了该店能提供供货方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