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7:48作者:才子老师
5、该店法人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人的身份以及所需要承担的公民责任。
7、2018年3月7日现场影像资料两份;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8、2018年3月8日对该店负责人左*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即可
我局已于2018年3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观市监行处告字〔2017〕第01-03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在整个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在提供食品经营服务中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管理,法律意识淡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能造成严重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处罚相当的原则,针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针对当事人的涉嫌生产经营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罚款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缴国库;
2 、没收过期食品“胖哥天生有范槟榔”9包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金世纪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名:贵阳市观山湖区财政局;帐号:52001423836059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