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8:40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他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来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持证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个人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暂住证业务,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人员,应当申领居住证。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