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8:57作者:王新老师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建立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指导机制。成立市商品房价格备案指导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参加,对商品住房备案价格进行成本核算,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整。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企业,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暂不核发预(销)售许可证;对已办理过价格备案的项目进行清理,对价格明显偏离的进行纠正,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暂停网签销售。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
三、执行首套房认定标准等有关政策
(一)执行首套房认定标准,即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拟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中无成套住房登记信息。
(二)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节统一收取的政策。
(三)执行5%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2%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申请个人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三套住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国土房产局)
五、做好棚户区征迁安置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适时出台货币化安置政策,科学安排货币化安置比例。棚户区改造安置以产权调换为主,安置房源采取政府回购商品房或由开发商代建方式保障落实。(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城投公司)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舆论引导
市国土房产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查处违规预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查处“价外加价”等违反价格政策行为。市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捆绑销售”、发布和炒作虚假广告宣传信息、无证照经营、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发改(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