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6:39作者:才子老师
第六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交通警察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第五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
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采取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各市 (地、州)、县 (市)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有关调整交通流量和城市通行时间、路线等单项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