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6:39作者:王华老师
第三十条 农用运输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四十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三十公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遇《条例》第三十六条 (三)、 (四)项情形时,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交通警察在必要时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行经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公路弯道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视线受到障碍的,还应鸣号。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驶出环形 (环岛)路口前应当开右转向灯。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应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关的同意,签订协议,并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试车。试车时不得载人,但可搭乘四名以下检修人员。
第三十五条 非机动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在未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前 方交通堵塞时,应当靠右依次停车等候,不得并列停车或穿插、超越。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应当遵守《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路面宽度十米以下的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或停放有车辆时,道路另一侧二十米范围内不得停车;
(二)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除遵守《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并应将变速杆持入低速档或倒档,在坡道上停放时还应垫牢防滑物。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十九条 行人应当遵守《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道路上游戏、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二)六岁以下幼儿、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严重缺陷的人在道路上行走时,要有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陪同。
第四十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除机动车驾驶室和车厢以外的其他部位:
(二)下车后要注意观察,不得突然横穿道路;
(三)不得向车外抛物;
(四)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操作;
(五)不得在机动车行驶时打开车门和上下车;
(六)停车开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乘座二轮、侧三轮摩托车要坐在设置的座位上,不得侧座、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