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1:17作者:李一老师
(二)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市区配套财政补助申请。
由充电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向其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台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四份):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建设许可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清单;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项目所在地发改、经信、财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通过年终市区财政体制结算补助给相关各区。
(三)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补助申请。
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项目申报。生产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评估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按直接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不得将各级财政补助纳入销售优惠额度,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价格优惠而拒不兑付财政补助,不得因购车者已享受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利益。
(二)对利用本地购车主体的资格条件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实际上以二手车、长期租车等形式将车辆销售或转租至市外的汽车经销商,取消其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备案资格,并收回市区配套财政补助资金。对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外地实施营运的个人,收回其已取得的市区配套财政补助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助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车销售、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收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取消其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备案资格。
(四)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实施期限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补助政策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资金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