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1:17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补助标准
(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我市的配套财政补助。具体标准:
1.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车),按照《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3.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贴,续驶R≥150km的补贴3万元,100km≤R<150km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贴1万元。
(二)在台投资建设市区公交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区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补助。
(三)对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将根据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作,按照相关会议纪要等精神予以奖励或补助。
六、补助方式
(一)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市区购买、上牌、运行特定新能源汽车的购车主体,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在购车时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国家补助和我市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后支付购车款。市区配套财政补助实行属地管理,经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给汽车经销商。
(二)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限内,在我市投资建设市区公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可在竣工验收后申请财政补助。
(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在财政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申请程序
(一)新能源汽车的市区配套财政补助申请。
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季度向其注册地经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台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式四份):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车消费者符合补助条件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消费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消费者的身份证、居住证、军官证等),车辆买卖合同、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央补助资金相关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