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14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销售并上牌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2)。
(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和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清单》(附件3)。
(三)《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附件4)
(四)《厦门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5)或《厦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6)。
(五)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厦门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六)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证明材料(清算时提供)。
第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运营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材料如下(一式2份):
(一)《厦门市充换电设施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
(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四)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充换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五)充换电设备的产品参数。
(六)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七)建设运营单位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提出的购车财政补贴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将本市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 本次奖补根据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及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任务统筹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按年度做好补贴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联合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