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14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注册在本市的整车生产企业,或非本市整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第八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待国家补贴清算完成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算。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用、专用(含公交领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条 对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用、专用换电设备,给予设备投资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标准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销售推广;产品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以接入地方监控管理平台的数据为依据。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厦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厦门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四)购车单位用户为在厦门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购车个人用户为本市户籍人员、驻厦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