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7:34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省直各单位和广州、深圳市直党政机关原则上不举办面向本系统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其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地级市及以下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举办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或者举办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坚决控制工程造价。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律不予追加安排财政资金,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整改;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项目,严格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执行。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或者调增概算超标准建设。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图书馆、剧院、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档案馆、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项目,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