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7:34作者:王华老师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召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严禁党政机关到下级单位、企业召开由下级单位、企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一律不安排高档套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含随行司机)一般不安排住宿、一律不发放任何补贴。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现场布置应当简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尽量减少各地主要负责同志专门集中培训。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在超标准酒店或者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或者发放任何形式的纪念品,严禁学员之间进行公款宴请、互赠礼品。
第三十三条 对节庆、论坛、展会等大型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原则上不得举办。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并核对报备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