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1 22:11作者:王华老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大力改革我市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规范化建设任务,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等政策,强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坚持调结构、提素质、保稳定,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夯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通过10年的努力,使乡村医生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二)完善乡村医生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考核和待遇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我市广大农村群众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建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模式。搭建县域内整合性服务平台,建立医联体。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四)全面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把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村卫生站公建民营建设任务。
(五)全面开展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实施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深化全科医学服务内涵,向农民群众提供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一体的个体健康管理,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乡村医生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数。服务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卫生站,按1名乡村医生配备;服务人口在1500-3000人的村卫生站,按2名乡村医生配备;服务人口在3000人口以上的村卫生站,按3名乡村医生配备。对超出设置数额的村卫生站,由县(市、区)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逐步退出机制,并明确其退出后不再享受政府对村卫生站的各项财政补贴及人员补贴政策。
(三)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进入村卫生站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配备的护士需取得护士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