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1:02作者:才子老师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具备供养条件的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七)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对其直系亲属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丧葬补助金。
(八)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对其直系亲属按48个月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 因工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相关待遇。1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
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项目及待遇标准:
(一)工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助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级14个月、6级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职工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60个月、6级48个月。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7级36个月、8级26个月、9级16个月、10级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