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1:02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患职业病确认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
(一)死亡的24小时内;
(二)重伤的3日内;
(三)职业病和轻伤的7日内。
第十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填写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