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5:00作者:王华老师
(一)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及相关单据应齐全;
(二)借款合同文本及附件齐全,且条款规范完整、要素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三)借款合同中的贷款要素应与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中相关信息及审核、审批意见一致,并与贷款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四条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签约人员应核实合同当事人身份真实有效,告知合同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当注意事项,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并监督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及其附件上签字。
第七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由担保落实人员审核抵押材料是否完整,并与抵押人共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责任。管理机构应与开发商签订协议,也可在协议中约定开发商按比例提供保证金。
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可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借款人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送管理机构收存之后,开发商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贷款担保落实后,担保落实人员应在贷款系统中录入担保落实信息,将担保权利证明文件按照重要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化解贷款风险可实施贷款担保,贷款担保费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中列支。
第八章贷款发放
第二十八条贷款发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核实以下条件:
(一)审核贷款审批意见明确,借款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完成签约;
(二)借款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担保权已设定;
(三)贷款收款账户须符合贷款支付规定,与贷款还款账户材料、借款合同一致;
(四)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放款条件已完全具备。
第二十九条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一)管理机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贷款放款通知书,并向受委托银行划拨公积金贷款资金;
(二)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划拨的贷款资金后,应按照贷款放款通知书、借款合同及时办理贷款发放具体事宜;
(三)受委托银行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贷款发放凭证等资料返还管理机构,公积金机构应及时复核,并根据贷款发放相关凭证,登记公积金贷款明细账;对于贷款发放失败的,受委托银行应及时与公积金中心沟通、共同采取补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