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5:00作者:李一老师
2、对于申请人以所购二手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3、对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与工程预算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4、拟申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审核申请的贷款期限不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四)对于需要以评估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价值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贷款审核后,贷款审核人应出具审核意见:
(一)审核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审核同意意见移送贷款审批人;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有异议的,审核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受理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审核未通过的,审核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五章贷款审批
第十九条审批人员应在对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即对贷款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审批人员应分析申请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措施等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后,贷款审批人应出具审批意见:
(一)审批通过的,将审批资料整理后转交合同签约人员,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审批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要求贷款审核人员进一步调查,补充材料。
第六章贷款签约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准予贷款后,应与申请人及其配偶面签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借款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担保方式;
(二)利息计算和还款方式;
(三)还款约定日和还款规则;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六)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办理贷款签约手续前,合同签约人员应审查核实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