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3:49作者:王华老师
(五)完善各项制度。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消防、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要建立和落实院长负责制,真正落实院长的领导权力和主体责任,主办机关要把对院长履职情况考核作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通过选举院务管理委员会,落实院务公开,开展民主管理。
四、齐抓共管,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对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建立民政、财政、卫生、公安、消防、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每年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向当地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乡镇政府(街道)予以通报批评;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街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