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3:49作者:李一老师
(三)落实项目推进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年度设施更新改造和床位建设项目,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街道)的责任和推进措施,明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建设标准、开工时间、完成时间、项目责任人以及资金筹集方式和比例等。各地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3年改造总体方案,以及年度具体的设施更新改造和床位建设项目,测算出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要坚持跟着项目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将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规范管理,着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一)配齐管理服务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齐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不低于1: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当地财政部门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专户,乡镇政府(街道)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支持各地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足额安排供养经费。苏北、苏中和苏南的年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的50%、45%和40%。各地要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将供养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集中供养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专户。
(三)落实管理服务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以及水电气费等,由当地财政按月划拨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专用帐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维护。
(四)发展院办经济。乡镇政府(街道)要通过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