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6 20:20作者:王新老师
6.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规范处置取消的公务车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处置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公车改革
自治区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保障。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逐级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汇总,经自治区财政厅初审后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列入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逐级汇总至自治区主管部门后,分别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自治区级国库。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按照驻在地执法执勤用车改革规定申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汇总后,经自治区财政厅初审后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对核定保留的车辆,要创新和不断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监督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统一喷涂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现有效监督。各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应急用车实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