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6 20:20作者:李一老师
1.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在南宁市城区划定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在此之外的,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要做好公务交通补贴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2.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及其他车辆。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单位应急和机要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和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承担机要、保密工作任务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加保留机要通信用车。
3.按照节约成本、保障公务的要求,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分为4个档次,具体标准为: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自治区本级机关自本单位车辆封存停驶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按照中央有关要求,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4.从严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不超过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40%。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筹建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并在2年内完成。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
中央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的行政执法用车,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原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30%的标准核定,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5.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