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1:05作者:李一老师
(1)建立限制。与传统IRA不同,罗斯IRA对账户开立者的年龄没有限制。
(2)缴费额度。罗斯IRA的缴费额度和传统IRA一样,目前每年能够存入罗斯IRA账户的最高限额为5500美元,超过50岁的参与者每年可增加缴费1000美元。但是,罗斯IRA对参与者的收入上限有要求,单身、或已婚人士单独申报的,其修正年收入不得超过127000美元,联合申报的已婚人士其修改年收入不得超过188000美元,超过上限的不允许向罗斯IRA缴费。
(3)取款规则。如果罗斯IRA账户中的资金连续存满五年或五年以上且年满59.5岁后的所有取款,或参与人发生残疾、死亡后的取款都将免税。与普通的IRA不同,罗斯IRA不强迫参加者必须在满七十岁半时开始取款,存入罗斯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一直保留下去、不断成长,可以传承并且无需缴纳遗产税。不满足条件的提前取款将被征收10%的罚金。
(三)IRA计划的投资运营
IRA计划的参与者直接负责个人退休金账户资产的投资管理,不受雇主或任何机构控制。根据美国《税收法》第408条规定,符合要求的第三方金融机构(银行、投资公司等)可为客户管理IRA计划。IRA计划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共同存单、共同基金、免佣金的共同基金、变动年金、免佣金的变动年金以及其他多种投资工具,也包括房地产,但IRA计划不能用于申请贷款或作为贷款的抵押。
在IRA计划成立初期,有80%的计划资金配置于银行存款,4%投资于共同基金,4%以证券经纪账户的形式持有,剩余8%投资于保险产品。至2001年,IRA计划配置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下降至10%,通过共同基金和证券经纪账户对证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大幅上升,两者合计从1980年的8%上升至2001年的83%;对保险产品的投资比例则较为稳定,平均在7%左右。2001年以后,IRA计划资产配置基本保持稳定。截至2013年底,共同基金在IRA计划总资产中占比达48%,证券资产投资占比约40%;银行存款和保险公司产品分别占到7%和5%。
(四)IRA计划的监管
根据ERISA的规定,IRA计划的主要监管部门是美国税务局,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银行、保险监管机构也IRA有间接监管职责。首先,美国财政部和其下属的税务总局负责对IRA计划税收优惠法规的监督和执行。其次,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对IRA计划的投资对象如证券、共同基金、保险产品和提供相关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进行法律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