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10:20作者:才子老师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区)管理。
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平调、挪用、挤占、截留和侵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得将基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投资、拆借、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对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或渎职造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区)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内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责任,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实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县、乡、村工作人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落实好县(区)财政每年按本县(区)城乡居民总数每人每年核拨1.5元工作经费的政策,使经费保障常态化。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等运行情况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研究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同级人民政府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审计部门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划账和待遇的发放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