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9:42作者:才子老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按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及参保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