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9:42作者:才子老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责任,严格基金征缴、上解划拨、待遇发放、内部控制和稽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定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责任,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划拨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经办服务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信息,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内控稽核、会计核算等制度和办法,编制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提供咨询服务。
(一)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指导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制定经办规程并组织实施,规范基金核算、基金管理和统计,以及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二)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指导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规范基金核算、基金管理和统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县(市、区、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费用收缴、基金划拨、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和统计等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资格核对、信息录入、待遇领取、关系转移等的初审,承担政策宣传、信息公示、咨询查询等经办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支持业务经办和决策需求,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待遇和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