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0 09:18作者:三水老师
第七,市场化投资与新建机构定位的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下位法,但却是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理事会条例”的上位法。因此,为理顺投资机构若干法律关系,也应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条例”,否则投资规范和准则缺位,新建机构的功能定位就无法确定。
第八,投资体制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诸多关系。投资就有盈亏,无论收益率是正值还是负值,中央统一投资体制后,在投资收益率是正值且收益率较高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中央投资机构和参保人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之间、长期和眼前之间、制度可持续性与当期实际需要之间、缴费者和养老金领取者之间的诸多关系,这非常重要;在投资收益率为负值或大幅滑坡的情况下,棘手的处理难题是如何或是否有必要建立担保或补偿机制。在改革投资体制的同时,这些制度建设应同步进行。
第九,新建投资机构与“名义账户制”的关系。“十三五”期间,如果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向名义账户制转型,就需对利率的确定、公布机制等作出一套规定;对投资的年报制度、资产和未来债务的动态测算、“名义资产”与名义利率的关系、名义利率与真实利率的关系、名义资产的独立性与账户资产的关系等作出规定,对名义资产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对新建投资机构将要承担的义务和实现的目标提出参照。而所有这些内容将涉及基本制度结构的改革方案和顶层设计,也涉及“有管理的利率”的相关政策的确定。
第十,储备基金与制度支出的关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建立之后,对其收益期和支出期的界限始终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这在相当程度上与没有制定未来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精算预测有很大关系,而后者又与统账结合的制度长期没有定型有很大关系。“十三五”期间,如果向名义账户制转型予以确定,其他几个问题也就随之明确下来,进而全国社保基金的支出期也就会确定下来,这将有利于储备基金收入划拨的制度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