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21:29作者:才子老师
(六)做好相应的各项配套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社区的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二)及时申报社区内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并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三)协助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管理本城区医疗保险事务,及时准确传达和执行相关文件精神。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成立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专(兼) 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律法规;
(二)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填报本单位医疗保险的有关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情况;
(四)按月及时申报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并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五)对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事务进行管理,及时准确传达和执行相关文件精神。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设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 职工作人员。其职责:
(一)宣传、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医疗保险具体工作,制定并落实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情况;
(四)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报送医疗保险的有关报表。
第十三条 组织成立本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重要事项的协调。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定点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相关管理办法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凡以个人方式参保的人员统称为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时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