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10:22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事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拍卖: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终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十四条 声明及保证
(一)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委托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委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拍卖人:
1、拍卖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拍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拍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