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09:50作者:王华老师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未出售,甲方所收定金不予返还乙方。
3、该房产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可转让,导致该房产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购房款原数返还乙方。
4、本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本合同第六、七条之各项约定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5、甲、乙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限终止后的365天之内,如果甲方直接或间接的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成交,应向乙方支付该房约定出售价格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所出售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特别提示:补充条款对定金再行约定的,须在补充条款处另加盖乙方合同章后生效,否则无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
收 件 清 单
名 称√或×名 称√或×名 称√或×
房产证人名章户口本(复印件)
购房合同燃气卡婚姻证明(复印件)
购房发票房屋钥匙共有人意见书
委托书电 卡上市确认通知书
身份证
(注:已收的划√未收的划× )
交件人: 收件人:
收件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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