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2 09:50作者:王新老师
2、签订合同3、时提供包括但不4、限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及购房相关凭证、
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婚姻证明、夫妻双方个人印章等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代理期限内不得自行出售、拒绝出售或转托他人代理出售此房产,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应真实合法,须保证所出售的房产不存在任何争议,且有关权益人均已同意此房屋出售。
4、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其房产归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及配合购房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5、保证屋内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房屋权属变更前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等所有费用并出具相关票据,对于权属变更前无法结清的费用,甲方负全部责任;房屋权属变更前 日内腾空此房交付乙方该房所有钥匙;房屋权属变更前 日内迁出该房所有注册户口。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确保代理事项遵循法律程序。
2、确保代理过程中不损坏房屋的现有装修、设备和设施。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合同履行中所知悉与甲方及买受人有关的商业秘密、经济情况等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5、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如甲方是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有甲方(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书是公证件的,甲方还应书面同意可以转委托。
2、本合同签订后,如必须履行公证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3、甲方签订本合同提供的通信地址必须详实(未填写通讯地址的视同房屋地址),乙方按该地址发出的函件视为送达。
4、甲方从应收购房款中给乙方预留壹万元(¥10000元)作为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及迁出该房注册户口的保证金,待甲方与购房人办完《房屋买卖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后的三日内,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
5、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房屋交接完毕,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定金的处置办法及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