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7:12作者:王新老师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全国统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条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和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渠道发送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接收并签发回执。
第十二条启用前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须存放在经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
第十三条试卷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选择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单位印制。
第十四条试卷印制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题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和登记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
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应当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
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四章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