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17:12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承担全国统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译)题、考试实施(提供考场、委派监考员以及适当的经费保障等)、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残疾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合理便利具体操作要求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教考试〔2015〕2号)执行,其他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应按照本规定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的考务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跨省借考考生的管理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在2016年全国统考中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