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02 19:56作者:才子老师
编者按:《刑法修正案(九)》,很多人最关心贪污受贿罪的修改,即今后贪污受贿五十万才会可能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从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的适用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此,今年11月1日之后一审未判决或二审未审结的案件,一律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因为此条规定将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大大降低了,似乎与当前中央高压反腐的政策相佐。
作为辩护人,相信很多律师都在此之前采取了各种策略或手段,当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期限,“拖延”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或者“阻却”判决生效,比如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延期审理或积极上诉等。为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采取这种技术手段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辩护策略和方法,既符合刑法的规定,又能促进与当事人的良好关系。
《刑法修正案(九)》(简称新修正案)于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删去刑法对贪污罪(含受贿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代之以抽象数额和犯罪情节相结合的选择性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由于新修正案公布至施行尚有两个多月的时间,在这期间会有许多贪污受贿案(简称贪贿案)需要作出判决,那么应当根据哪种标准对这些贪贿案定罪量刑?本文以新法的过渡期效力理论作为法理依据,主张在这一期间内贪贿案应当参照新修正案规定的标准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解释作出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之前,起码不宜适用刑法关于十万元作为贪贿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起点数额的规定,而将其划归新修正案中的数额较大、顶多数额巨大范围。
新法公布与施行既可能是同一日,也可能是公布后隔一段时间才施行,新修正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形。在后一情形之下,新法在公布后施行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传统理论认为,新法只有自施行之日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只有在此时旧法才失去效力。依此,新法在公布后施行前并无法律效力,因而也就不具有司法适用性。我国法律上也只是施行后的新法与旧法的适用关系,并无规定新法过渡期的适用效力。比如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里就是以“本法施行”作为旧法期间犯罪“从旧兼从新”和“既判从旧”的分界点,没给施行之前的新法留下适用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