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23 21:28作者:李一老师
其中,保留的“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均为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为20分。
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只适用于市属院校在本市招生时使用,加分分值为5分。本市“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属于地方性政策,国家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市招生。”鉴于“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的特殊性以及历史延续性,结合本市实际,对该项目予以完善,现有加分分值不变,但仅适用于市属高校在津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