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08:45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手册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四条我院高职升本科学制二年。
第十五条奖学金设立
学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24%。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凡身体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何时,立即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第十七条学生学习期满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度我院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我校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一条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022-63304918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34号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00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