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7:22作者:李天扬老师
《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及其委员党内监督的职责。
各级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是: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级党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前列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十二、普通党员如何进行党内监督
《条例》明确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这些责任和权利主要是: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级腐败现象作斗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十三、首次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条例》明确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个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