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6 17:33作者:李一老师
推进制度创新,首先要处理好党规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在其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坚持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要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并且要以此为标准来审查监督各项党内法规与党纪,确保在突出党的建设自身规律的同时,防止和纠正可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的各种党内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二是,要明确虽然由于党居于领导地位,领导国家和社会开展工作,党规党纪和国家立法的规定主体对象或者事项有时是会出现重合,但两者在主体、范围、对象、重点和方法上有区别。应该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明晰违纪的情形及惩处的方式,把党内法规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去除,比如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就有许多与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造成“纪”、“法”不分的问题。
三是,党纪、党规与国法从思想理论上来说是一致的,从本质属性上来说是同一的,从规定内容上来说则是互为补充和促进的。在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党规党纪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以及与国家立法配合衔接,使之更具严密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要及时将党规党纪中成熟的直接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推进制度创新,其次要突出党规党纪自身的特点,更加强调组织意识、规矩意识,兼顾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认真落实《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突出政党纪律特点,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出来、具体化,重点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作风纪律建设,使党规党纪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情操。
严明党章党规党纪,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保证党规党纪的效力和权威,关键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纪律的责任,必须解决“有纪不依、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做到有纪必执、违纪必究、执纪必严。
我们要用最严谨的党规、最严格的党纪、最严肃的问责,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密切联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承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把严格执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决不能让党规党纪成为徒有其表的“纸老虎”,要加强党纪监督的严肃性、强制性与平等性,真正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要敢于动真碰硬解决问题,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关系网、利益链。要坚持党规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确保党内不存在不遵守法律的特殊公民,也不存在不遵守党章党纪的特殊党员。要保持执纪标准的统一性,执行纪律一把尺子量到底,不搞“法不责众”、“下不为例”或者“功罪相抵”。尤其要加强对顶风违纪搞“四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的纪律审查,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做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让不收敛、不收手依然故我的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