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5:24作者:王新老师
——坚持公示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公示公开制度,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创新公示监督方式,对在保对象做到长期公示,对低保经办机构服务监督电话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畅通低保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低保信访登记和办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三)主要目标
按照“奋力在打造全国脱贫攻坚示范区上立新功,建设全国脱贫攻坚示范市”的奋斗目标,利用三年时间,持续不断地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强化执纪问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清除农村危害群众利益的土壤,让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低保救助,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低保救助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治理重点
(一)腐败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县(区)、乡(镇)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工作人员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严厉惩治县(区)、乡(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作风问题。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的“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腐败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认真整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不落实、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真纠正农村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排查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将现有一般保障类(C)对象中符合重点保障类(A)和基本保障类(B)条件的,及时调整为重点保障类(A)或基本保障类(B);现有重点保障类(A)和基本保障类(B)对象中不符合条件的,准确调整为一般保障类(C);现有对象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凡退出低保范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列出政策依据和具体原因,出具书面告知书。同时,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将符合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全面排查行政性保障对象。将不符合农村低保政策的,因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劳务输出及化解群众上访等原因而整体纳入的保障对象,按照程序全部退出农村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