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6:21作者:王新老师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落实情况
1、为了防止一些机关公务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处罚单位不及时向受处罚人员单位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导致受处罚人员工资照发等问题,我县制定了处罚单位与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沟通并报纪检监察机关的备案制度和受处分人员年终考核向组织人事、财政与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防止了处分与工资、考核脱钩的现象,保证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全面性。
2、建立了组织人事财政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检查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采取联名检查,2002年以来,共纠正处分决定未归档8人人次,违规晋职(级)14人次,违规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5人次,突出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实效性。
3、坚持责任追究制,对检查中发现个别单位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归档不及时,执行不到位及违反限时报告制、两项备案制等问题,通过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其纠正错误,并对单位分管领导予以警示训诫。保证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
4、坚持定期回访制,处分决定下发后,定期回访,耐心做好违纪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使受处分人员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其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体现了纪律处分的教育性。
四、公务员惩戒工作存在的问题《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规依据。但是在推行这些法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因惩戒机制不到位而出现的现实问题。
(一)对惩戒工作认识有偏差。主要表现在对纪律惩戒的态度不坚决,有思想顾虑。一是“家丑不外扬”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错误的认为惩戒就是亮自己的丑,揭自己的短,因而对本单位出现的违纪违法现象消极怠慢,能遮则遮,能捂则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二是“惩戒就是得罪人”观念作祟。少数执纪人员的原则性不强,思想包袱较重,担心依法执纪会得罪人,在关键时候会丢选票,丢荣誉,使自己处于不利形势。三是“纪律惩戒与己无关”的错误认识。有少数公务员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认为纪律惩戒是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的事,只要自己不违法违纪,不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可以对纪律惩戒工作臵之不理。四是“从轻惩戒就是保护公务员”观点错位。持这种观点的大有人在,能从轻的从轻,能不追究的不追究,认为这样就是更好地保护公务员。其实不然,这样不仅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害了他们,使小错酿成大错,导致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