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16作者:李一老师
南昌人注意了!!!12月1日,为了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事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特别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部分财产转让所得、需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核定征收。
毫无疑问,这一政策改的动将影响到每一位南昌人的钱袋子!
《公告》实施后,劳务报酬、卖房子、租房子等该交多少个税?计算方式是什么?市民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有哪些变化呢?
为此,小编特意遴选了三个和市民息息相关的项目进行举例:
案例一: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住房租赁的税率暂减按10%)。
值得一提的是可证明是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可凭发票等有效证明扣除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
其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应税项目收入额×20%)-修缮费用(每次最多8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市民小王从今年4月1日起出租一套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500元,7月发生房屋维修费用16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其2016年出租房屋应该缴纳所得税分别为:
4至6月每月应纳个税(1500-800)×20%=140元
7至8月每月应纳个税(1500-800-700)×20%=0元
9月应纳个税(1500-800-200)×20%=100元
10月至12月每月应纳个税(1500-800)×20%=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