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09:16作者:王华老师
在市民关心的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方面,鉴于如今国地税联合办税的工作情况,为了提高办税效率,《公告》提出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而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应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在市民最为关注的二手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方面,因国家规定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下,地税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此次《公告》仍保留了核定征收方式,其中: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
但对于无偿受赠和离婚析产这两种形式所获得房屋的转让,因国家统一有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此次《公告》也特别进行了强调:转让无偿受赠房屋的,以转让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以转让收入扣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生活中,小伙伴们取得的收入中,哪些需要缴个税?哪些能够抵扣个税?圈姐整理了10个常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大家一定要好好学习一下。
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