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8 03:47作者:李天扬老师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例:某单位干部陈某10月份领取了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360元,每月120元。陈某7月至9月工资、薪金所得分别为2100元、2200元和2800元,已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10元和55元,陈某领取的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7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100)-2000]×5%-5=6(元)
(2)8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200)-2000]×5%-10=6(元)
(3)9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120+2800)-2000]×10%-55}-25=12(元)
陈某领取7月至9月的补发工资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4元。
外籍人员也适用上述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而补发工资是对应发未发足工资的补充发放,不属于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范围,不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
个人取得补发工资的,应将补发工资摊入以前未发足工资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该月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补缴的税额。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个人所得税计算相关方法,不知道有没有帮助到大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