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8 03:47作者:李天扬老师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举例说明
年终奖计税方法:假设某人2008年年终奖为S,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其当月应发工资为G,则应纳税按如下方法计算:
第一步:计算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G≥2000元,则将S除以12个月,得到其商数M1,按M1的具体数额得到其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M1为2520元,则适用税率为15%(设为X1),速算扣除数为125(设为Y1)。
第二步: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G≥2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S*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S*X1-Y1
或者:
第一步:如果G<2000元,则按照S-(2000-G)的计算结果除以12个月,得到其商数M2,按M2的具体数额得到其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M2为1500元,则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第二步:如果G<2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S-(2000-G)]*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
1)假设张某2008年年终奖为58000元,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2009年1月应发工资为2120元,其计算方法为:58000/12=4833,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纳税额为58000*15%-125=8575元。
2)假设李某2008年年终奖为11000元,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2009年1月应发工资为1230元,其计算方法为:因1230元<2000元,则11000-(2000-1230)=10230,10230/12=852.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11000-(2000-1230)]*10%-25=998元。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