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0 10:14作者:李天扬老师
四、困难减免的管理及监督
(一)困难减免审批机关设立困难减免审批台账,按季度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税审批情况。对困难减免税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情形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罚。
(二)困难减免审批机关建立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对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各级审核、审批意见等存档备查,妥善保管。省局定期对审批情况进行抽查。
五、度的困难减免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审批机关按规定的时限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的通知》(赣地税发〔2005〕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下发《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我局决定进一步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1号公告),明确由各省地税机关结合本地区管理实际,合理确定本省各级地税机关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的情形、申请时限、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为落实好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加强困难减免管理,更好的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困难减免如何申请,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困难减免按年审批,地税机关原则上当年只审批、减免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税款,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期限为每年6月30日前(即当年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提出减免税申请)。考虑到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突发性和急迫性而给纳税人造成的纳税困难情况,纳税人可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发生后即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三、困难减免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