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14:04作者:李天扬老师
谁可以享受到教育救助?省政府明确了教育救助对象,具体为:各地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此外,对于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各地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学前教育阶段,将对在读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儿童给予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并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教科书费,对全省21个集中连片贫困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给予营养补助。普通高中阶段,设立国家助学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校生进行资助。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校生给予助学金资助。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制度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今后将建保障房退出机制
今后,我省仍将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来满足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同时,将建保障房退出机制。省政府明确规定,城镇保障性住房不得出租、转借、闲置,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商品住房的,必须办理住房保障退出手续。对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将严格落实退出工作机制。
城镇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方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和承租人收入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将予以处理。
单位聘请就业救助对象可享扶持
今后,对于低保对象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就业的劳动者,将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对有职业培训需求的,推荐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享受低保且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零就业低保家庭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都将按程序进行认定,并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点援助范围。
今后,就业困难人员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首次创业的,可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一个季度的低保待遇;对劳动者自主创业失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