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6:56作者:三水老师
软性恶害,即不具有暴力性成分的恶害。所以,应当根据《指导意见》所明确的软暴力特征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软性恶害做由表及里的分层判断,才能够准确认定恶势力的软暴力。依据《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并结合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软暴力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不法目的、组织实施、方式特有、心理强制、暴力保障等。其中,不法目的,就是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组织实施,就是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方式特有,就是所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心理强制,就是所采用的手段使加害对象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暴力保障,就是暴力性手段对软暴力手段所具有的支配性、决定性的影响力。同时具备这些特征,才能认定为恶势力的软暴力。欠缺其中任何一点,就不具备构成恶势力软暴力的必要要件,就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的软暴力。判断恶势力犯罪是否符合这些特征,理应分为三类依次递进的评价环节。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特征,即方式特有、心理强制的特征。此为软性恶害的基础特征。恶害的内容,必须完全排斥暴力性,完全不具有暴力、暴力威胁的成分,且通常属于不法性质的恶害,应以人为或人力所能支配的恶害为限。行为人所通知的软性恶害,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即可。恶害的通告方法,通常不会影响恶害的内容或基本性质即非暴力特性。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判断时,需要甄别恶害内容与通告方法的关系,凡具有影响恶害内容属性的暴力性成分,便不应认定为软性恶害。例如,被纠集的行为人统一着装,在案件现场自始至终一言不发,但人手一根棒球棒。这种行为事实上向被害人通告的是暴力威胁的恶害。换言之,被纠集的行为人有意携带并显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或有意携带并显示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即便所携带的器械属于生产工具,也不应或不宜认定为软性恶害。同理,被纠集的行为人携带凶器或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尽管没有语言表达,但有意显露、显示凶器,或者虽未有意显示、但能为被害人察觉到,则应一律判定为暴力性恶害。再如,行为人对被害人宣称,知悉其亲属的住址、工作或就学单位、行踪轨迹等信息,但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恶害内容的情形,究竟属于软性恶害还是暴力性恶害,司法判断或许会出现分歧。本文以为,所通告的被加害对象是被害人亲属,或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时,如果恶害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应当以软性恶害的基本属性——完全排斥暴力性,作为司法判断的基准。也就是说,虽然所通告的恶害内容、恶害程度存在不确定性,只要依据常情、常理或者按照一般社会成员的认知能力,判断行为人通知的恶害包含暴力恶害成分或者属于暴力性恶害的可能性大,就将其认定为暴力性恶害。因为,被害人心生恐惧的心理强制后果,并非只取决于行为人所通知的恶害内容、恶害程度,而且与被害人的认知能力、趋利避害的本能紧密关联。当被害人知悉可能存在多种恶害的可能性时,本能地会因危害更大、危害最重的恶害而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所以,就像行为人通告的恶害内容客观决定受害人心生恐惧一样,被害人的认知能力和本能抉择,也是决定心理强制是否形成的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