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4:35作者:李一老师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条 申请仲裁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向本会递交下列文件: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会的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一条 受理
(一)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缓交条件,申请人应当自递交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补齐预交费用,否则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
第十二条 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将受理案件通知书、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选定告知书发送申请人,并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通知书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告知书发送被申请人。有特殊情况的,不受五日期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应当包括:
1.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答辩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本会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