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5:24作者:才子老师
(四)答辩书副本送达。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五)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开庭日期地点通知。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七)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八)作出裁决。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九)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终局裁决的救济。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符合撤销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非终局裁决的救济。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和解与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去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政策解答,法律指导,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活动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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